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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330号

颁布时间:1997-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7]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通知

  1997年10月18日渝府发[1997]42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决定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理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重大举措。实践证明,现阶段大检查是深化改革和加速发展的需要;是加强财政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需要;是反腐倡廉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大检查工作,完成大检查的各项任务。

  二、做好大检查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对大检查的宣传,把这项工作贯穿大检查全过程。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要选择一些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例,公开曝光,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增强法纪观念,正确处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大检查舆论宣传工作中,要注意把宣传大检查的意义、大检查的政策规定与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和推动大检查中的各项工作。

  三、认真抓好重点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检查重点和检查面,加强调查研究,选准选好重点检查户。同时,加大重点检查力度。要从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中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账,具有丰富财经工作经验的干部参加重点检查。在检查方法上,可采取进点检查、调帐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以保证重点检查取得实效。对重点检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国家现行财经法规严肃处理,处理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在检查中,要把处理事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建立重大案件移送制度,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按《通知》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已经核实定案的各项应缴违纪款项,要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为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大检查期间,参检单位、重点检查对象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协调平衡。凡列入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单位,不再安排财务、税收重点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大检查工作,仍实行市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制度。市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鸿举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马正其、市财政局局长陈万里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工商、公安、纪检、监察、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人民银行市分行的领导同志组成。市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检查中的各项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大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大检查工作,既分工又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工作。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及其派出的重点检查组,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物价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财税、物价改革的深入发展和财税、物价法规的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对大检查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经过连续两年重点检查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遵纪守法户,要进行表彰,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附件: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7年9月27日国发[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199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1997年大检查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7年10月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这次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在所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40%;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重点。(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二)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三)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四)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五)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六)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部门和单位;(七)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八)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这次大检查继续授权地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至于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清理,催收入库。

  五、查处原则。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缴税款,必须立即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组织领导。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大检查中,要重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促、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具体实施。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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