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发[1997]337号
颁布时间:1997-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1997年12月10日财清字[199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