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86号

颁布时间:1997-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从1997年8月25日起,全市印制普通发票,统一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及新的普通发票格式,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1997年8月25日起印制的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重庆市(01)国家税务局监制”,“重庆市(02)”、“重庆市(03)”、“重庆市(04)”字样的新监制章,同时原“四川重庆市”、“四川万县市”、“四川涪陵市”、“四川黔江”字样的旧发票监制章作废。

  二、我市新发票样本将于1997年9月10日前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按新发票样本印制及管理普通发票,旧发票样本同时作废。

  三、各发票印制厂必须在接到新发票监制章的同时,对旧发票监制章进行清理造册并封存,待我局统一清理后监督销毁。

  四、1997年8月25日以前用原“四川重庆市”、“四川万县市”、“四川涪陵市”、“四川黔江”字样监制章套印的发票,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止作废,在此期间,两种版本的发票同时使用。请各局在这期间,将本局以前印制的发票进行调剂使用,以避免造成浪费。

  五、1998年2月底以前,各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应对用“四川重庆市”、“四川万县市”、“四川涪陵市”、“四川黔江”字样监制章印制的发票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册,纳税人将清册及作废发票报缴给主管税务机关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各区、市、县局将本辖区内的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市局。

  六、1998年3月底以前,原重庆市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所清理的作废发票,集中运到巴南区渔洞造纸厂销毁,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局在本地指定一个造纸厂,报市局批准后,作为销毁作废发票的定点厂。

  七、我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6]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精神,已于1996年底对我市未使用防伪用品印制的普通发票进行了清理,今年底又有小量的旧版发票作废,为加强发票管理,根据我市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在1998年2月底至3月底对全市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使用,以及旧版作废发票是否彻底清缴进行检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