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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日常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225号

颁布时间:2002-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推动我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推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日常化的意义。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是促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大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日常化,从今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单独安排阶段性的全国税收执法检查,而将税收执法工作纳入到日常化的税收管理工作之中,这是我国税收工作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日常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切实加强我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区局要求各地结合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区局《税务执法检查操作办法》,对本地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部署进行调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化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推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对国税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要由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法制部门具体部署,并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不仅要加强上级对下级机关的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检查。要保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内容不能减少,工作程序不能简化,确保执法检查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区局将根据总局要求,确定一至两个地、州、市国税局作为执法检查工作联系单位,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其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直接参与、指导具体税收执法检查,以此推动我区的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州、市国税局也要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几个县(市)局作为执法检查联系点,定期参加其日常税收执法检查,以点带面,促进工作。要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深度。

  四、大力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确定执法检查的内容,对本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要安排专项检查,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税款入库情况以及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要进行日常化的检查。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方法、有步骤地进行,要符合《税务执法检查操作办法》规定的程序。检查可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级部门定期对下级部门检查,或组织单位间的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自查要定期进行,有自查表,要将自查情况在法制部门备案。上级对下级的重点检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的形式。每年次数不少于一次。法制部门要掌握执法检查的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将执法检查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将执法检查与考核工作、执法过错追究相结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要将执法检查情况定期公开通报,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对于执法过错行为,要按照区局的《执法过错追究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建立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因此要求各地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到年初有计划,执行有措施,年终有总结。计划安排要具体、切实可行。工作部署要得当,有力度,有创新。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要有事实、有分析、有深度,能反映出本部门税收执法的实际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展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组织检查的方法及形式,以前年度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本年度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要认真填写执法检查统计表,填表数据要准确,表间勾稽关系要正确。

  为更全面地掌握各地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总局报告情况,区局要求各地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每年1月5日前向区局(法规处)报送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要于2002年5月30日前补报。

  (二)每年10月30日前,应向区局报送自上年度11月以来有关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执法检查情况报表(按总局规定格式要求),区局将各地报送税收执法检查计划、总结、报表情况和执法检查开展情况纳入全区国税系统综合目标考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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