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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657号

颁布时间:2002-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967号)文件要求,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若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现将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已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这一新标准。

  利用2002年的旧代码库改造建立2003年新代码库,必须按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填写。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定和2003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任务参数下发。

  二、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根据总局要求规定,2003年上报区局的重点税源户标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实际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为健全样本结构,方便进行重点税源的同比分析,2003年新增监控企业必须同时上报上年度的数据。

  上报上年新增企业数据库,仍沿用旧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各地应对2002年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实际收入达500万元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摸底后的企业名单及户数上报区局审核后,按照区局通过的达标数量上报。上报时间为2003年元月10日前。

  三、填报数据指标金额单位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月报表指标体系不变,但随着监控范围扩大,企业规模逐渐变小,企业填报月度数据的部分指标有可能小于万元。为适应企业数据逐渐变小的这种趋势,2003年填报数据的金额单位,虽然仍以万元为单位,但增加了允许填写2位小数的设计。企业部分指标数据不足万元时,以小数的形式填报。数据指标填写说明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四、开通重点税源监控网页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方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及时指导、沟通和经验交流,利用局域网开通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专版网页。内容涉及工作最新动态、下载中心、问题解答、交流论坛等。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数据应用分析测算参数请在该网页下载中心下载。上网登录网址如下:http://130.9.1.116/zdsyzb/。

  各地要按照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抓紧时间布置,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数据。重点税源月报表上报时间、方式及考核项目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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