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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89号

颁布时间:2002-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国、地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34号)中所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范围,工作中要加强协作,注意沟通,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对征管范围有争议的,应在协商沟通解决。

  协商沟通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区局请示解决,决不允许在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单方面争抢管户,出现国、地税重征重管,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对既涉及国税管户,又涉及地税管户的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按照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划分审批权限,即:总机构属地税局管理的,由地税局审批,总机构属国税局管理的,由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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