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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意见

新国税发[2002]155号

颁布时间:2002-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十六大”精神,积极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改善我区国税系统的纳税服务质量,支持新疆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税收工作的实际,就优化我区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办税工作效率,提出如下意见: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融洽税收征纳关系、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税收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纳税服务工作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要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去理解、处理征税权力的运用与纳税人享有权利的关系,把尊重与保障纳税人权利,为纳税人服务提升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国税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贯彻“税收经济观和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思路,树立征纳平等、优化服务的观念,赋予纳税服务新的内涵,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在管理中体现税收的优质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之一,正确引导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二、优化服务措施,简化办税程序近几年来,全区国税系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树立税收经济观,促进纳税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和少数国税干部思想观念上,仍然缺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生硬管理多,热情服务少,检查命令多,具体支持少,在服务理念上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工作作风、水平、效率亟待提高。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全力推行文明办税服务,坚持办税“八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承诺服务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区局另行制定),将其纳入自治区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并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二)县市国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专设窗口,集中受理纳税人有关减免税、所得税资产损失和税前扣除标准及其他审批事宜。按照受理事项的类别,完善登记、审批、反馈制度。在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建立资料传递制度,在资料传递单上应明确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职责,注明各环节的办理时限,限时办理。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办理涉税事宜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更不得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凡利用职权刁难纳税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要将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各环节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强化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各岗位之间的制约。

  (三)进一步深化纳税申报方式改革,在纳税人利用银行网点、办税服务厅等场所进行纳税申报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电话、邮寄、网络等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确保纳税申报方便、快捷。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电话、银行网点、因特网形式申报纳税的,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经县级国税机关或税务所批准,可以简并征期,按季、半年征税。

  (五)农牧区及其他地区未设立税务所的边远地区,可充分利用银行、信用社、邮局的网点优势,由国税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收代扣税款,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就近纳税。

  (六)为维护经济秩序,凡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都应提供普通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七)进一步放宽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年审范围。凡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进行管理的企业,未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免于年审,每年只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戳记;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进行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制定的年审办法进行管理。

  (八)进一步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程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网上认证,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为方便防伪税控企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协调、督促防伪税控企业服务单位,建立24小时响应制度。

  (九)完善税务公告、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制度,充分利用社会网络资源,在全疆逐步开通全国统一号码的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电话。鉴于目前政府网站已开通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通过政策网站,开辟国税专栏,及时宣传、公布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税务咨询服务。

  三、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办税效率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减政放权,减少中间审批环节,不断提高办税效率。

  (一)税务登记办理:由现在必须由县(市)国税机关审批办理,改为由县(市)

  国税机关或税务所(指农村偏远地区)直接审批办理。

  (二)自二○○三年起,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审批,由区局下放到地州局自行审批。

  (三)对所得税税前资产损失的审批,由原来100万元报区局审批,现改为1000万元以上报区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由地州局自行审批。

  以上放权审批涉税事宜批准税务机关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进一步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15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五)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程序,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递交的发票审批申请时,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县(市)税务机关必须在3个工作日、地州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批手续。

  (六)凡纳税人所报税务登记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完毕。

  (七)对企业上报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审批,每级国税机关必须在15日内完成上报或审批。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检查为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一)对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就应不折不扣地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国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征收入库手续的同时,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三)要充分利用新疆的地缘和资源优势,积极争取退税优惠政策,简化退税程序,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电子信息网络,加快退税进度,落实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有效支持我区外贸经济的发展。

  (四)要规范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杜绝税务检查的随意性,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区局将另行制定全疆统一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在评定的基础上确定纳税人信誉等级,参照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来确定检查次数。

  五、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把转变工作作风作为优化纳税服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我区国税系统大兴调研之风,地州局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用二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重要解决纳税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并完善局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人、来信反映的涉税问题。

  (三)要正确区分税务行政行为与税务代理业务的界限,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目前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税务代理问题,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与监督,不断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1.严禁代理机构假借税务机关的名义搞强行代理,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不遵守税务代理规范的,一经查实,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2.国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允许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也不允许将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作为国税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凡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办理的事宜,税务机关不得让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更不得支持强制代理。

  3.税务人员不得参与税务代理活动,不得替代理机构强拉业务参与分成,如发现税务人员代理机构取得收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创新服务内容和形式,特别是要注意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政策服务水平,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切实把为纳税人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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