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函发[1990]355号
颁布时间:1990-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731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税计函发[1990]14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的情况,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缴库办法,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暂按区局[86]税计(4)字第51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税计字第032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办法处理。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合计缴纳入库。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税务部门不再办理该费划转教育部门的退库业务。多缴、误缴需要退库的,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会计核算、报表、电报事项从八月份起,教育费附加一律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其征收、入库、提退等均要设置相应的帐户分别反映。一至七月份仍没有纳入会计核算的,请在八月底前连行调整,一并纳入会计核算。
从九月份报送八月份的报表、电报起,《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三个会计报表中"五、其他收入"下的"3、其他"改为"3、教育费附加",再在其后增设"4、其他".请各地在上述三个报表中自行修改、增设项目,区局不再另行印发报表。地、市电月报中第一项"总计"包括第八十四项"教育费附加".县(市)电月报项目由各地、市自行定。
有关计算机传送参数、表格、审核公式等的软盘,区局已于七月份召开的全区财政会议时,发给各地、市计会科长带回。
三、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科目等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