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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3]40号

颁布时间:1993-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为了支持加快发展我省第三产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湘发[1992]18号印发《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局[1993]81号《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从开办之日起,经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可免征营业税1年、所得税2年。期满后,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减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但新办的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室、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证券交易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三、对原有的第三产业企业,如经营发生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从1993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2年,并从开放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五、对科协系统所属单位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从1993年起免征营业税2年。

  六、对邮电投资,交通部门内河港口、航道、船闸、公路、客货站场的新扩建投资,旅游风景区的保护和道路建设、水电通讯设施投资,工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集贸市场中的简易工棚、围墙、道路、露天交易场地、农副产品交易场所及其它简易建筑投资,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0%税率优惠。对交通、旅游、市场其它方面的投资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法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税率。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不能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0%税率或优惠税率的投资,如旅游宾馆、饭店、写字楼、办公大楼等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省外客商来我省租赁承包或购买第三产业企业的,从承包租赁经营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继续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但按第一条 规定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除外。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新办三产业企业的标准。新办三产业企业的标准,仍按财政部(81)财税字第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办企业,一般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对假冒新办三产业企业,骗取减免税的,除取消减免税照顾、追缴应纳税款外,应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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