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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委 财政 税务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和留成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计基[1993]556号

颁布时间:1993-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计委

  根据1991年国务院82号令、省政府湘政发(1991)37号和湘政函(1992)57号文件精神,为实现“八五”计划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9 3)6号文件,调整投资方向。集中资金搞好重点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和留成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依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决策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和省下达的相应投资计划内,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领取投资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搞计划外工程。

  二、各级计划部门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投资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积极主动地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和征收工作。

  三、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中央在湘单位),在有权机关下达项目年度计划40天内,必须持项目计划文件和批准的项目概算书,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力b理投资项目的核税及缴纳手续。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核税的建设单位,除限期办理核税和纳税外,并从逾期之日起,依税法规定,按日加收应征税款2‰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精神,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和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计划、税务部门每年可按实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总额的1.5%集中提取征管经费,其中上缴省0. 3%,地市县留用1.2%。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对有计划,但未办理核税、纳税和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区项目),除征收应缴税款和滞纳金外,由税务部门处以罚款。对计划外工程,税务部门除征收应缴税款外,并按税法规定处以罚款。

  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纳税手续和领取投资许可证后,工程才准许用款(前期工程及交税用款除外)和颁发领取施工执照。

  七、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投资许可证和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投资项目的拔款、贷款手续,否则不得办理;对无许可证或许可证未年检的项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办理拨款、贷款手续的,建设项目应缴税款由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补缴,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办事员责任。具体办法由计委、税务、人民银行共同制定。

  八、施工企业必须凭投资许可证才能施工。对无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施工企业继续施工的,必须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施工执照。

  九、一九九三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留成使用,以各地州市县一九九二年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决算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由各级财政平衡使用;超基数部分的50%由地州市上交省集中使用,50%由市县留用。省集中使用的资金,由省财政办理年度决算后,全额划给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再经省计委纳入基建计划用于省重点原材料建设项目。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具体解缴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否由省集中,另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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