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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45号

颁布时间:1997-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列支的审批办法仍按桂国税发[1995]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乡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每年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据实在成本列支;每年支付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含10万)的,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每年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地、市国家务局审批后方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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