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我区国税系统发票领购簿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65号

颁布时间:1996-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务机构分设的需要,加强国家税务系统发票管理,现决定在换发税务登记件的同时,统一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发票领购簿的种类:

  1、发票的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外壳为深蓝色人造革,内蕊包括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记录等事项。

  2、发票领购簿。限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使用。外壳为墨绿色人造革,内蕊为领购普通发票记录等事项。

  二、纳税人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必须填制《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表》(附件一、各地、市自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经办人(发票管理员)的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及其印鉴。

  3、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市、县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及刻有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地址的条形章。

  5、旧的《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尚未用完的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在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时,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用完的普通发票(包括统一保管、标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和专用发票一律收回,剪角作废。

  6、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从6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10月1日起,旧的《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律作废。

  四、新的发票领购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每本5元工本费向各地、市局收取。

  各地向纳税人收取的工本费可参照税务登记副本收费标准(10元)收取或者与同级物价部门协商确定。

  五、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的工作,是一种细致而繁重的工作,希望各级国税机关结合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并通过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及时发现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使全区发票管理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

  这次换新发票领购簿的工作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二、各地自印)于10月15日前上报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