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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362号

颁布时间:1996-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96年10月28日国税发[1996]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于1995年5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越南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5年7月3日和1996年10月1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1996年10月18日起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6月6日以国税函发[1995]305号文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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