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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116号

颁布时间:2003-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使用同一代码问题。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国税局、地税局对各地、市、县的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中前六位区域编排如下(见付表)。对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由各地级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编排其税务登记代码;如果要把税务登记代码细分到区,由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按行政区域码共同编排税务登记代码。地级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编排的税务登记代码均要分别报区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其中:采取按季、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的,由县级国税局、地税局批准;采取按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的,由地级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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