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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票证管理中心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164号

颁布时间:2001-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201号)通知规定,在我区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已设立了票证管理中心。为此,现将我局制定的《票证管理中心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票证管理中心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一、票证管理中心的职责范围仅限于对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税票的保管、发送、运输等,不能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并送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仅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保管、调拨、运输等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保管。各地、市、县专用发票仓库由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票证管理中心必须按照总局和区局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用发票出入库填写验收单、建立健全账册、双人上岗、安全保管等制度。

  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家税务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远程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库房设施要求达到“防盗、防撬、防火、防潮、防虫”的五防标准。

  2.征收分局、税务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县(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上报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流转税管理部门与票证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地市级流转税管理科,同时抄送同级票证管理中心,流转税科与同级票证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流转税管理处,同时抄送同级票证管理中心。

  (1)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2)县(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3)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市)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市)级国家税务局下一年度下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3.地、市级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请领专用发票,县(市)级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向地、市级流转税管理科请领专用发票,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入库前的验收工作:

  (1)地、市级票证管理中心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的验收,应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开出的《专用发票调拨单》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实际请领数相符;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2)县(市)级票证管理中心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的验收,应根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开出的《专用发票调拨单》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实际请领数相符;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各级票证管理中心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4)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立即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收缴集中、封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各级票证管理中心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记入专用发票收、发、存台账。

  (6)《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专用发票调拨单》中的发票种类一栏,一律填写发票代码。

  4.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3)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5.各级票证管理中心应会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1)地市级票证中心每季度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

  (2)县级票证管理中心每个月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

  (3)根据工作需要,各级票证管理中心应不定期进行盘存。对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必需进行盘存,不盘存不得离岗。

  每月与每季的盘存工作由票证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与管理人员、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离岗、年末盘存由流转税、监察、票证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盘点小组进行盘存。上级有关部门对下级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二)调拨。各地、市、县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内部的调拨工作,不能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县局、各征收分局、税务所向上一级请领专用发票时,须持请领单先经上一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到上一级票证管理中心领购专用发票。各征收分局、税务所负责直接向用票单位发售或代开专用发票。

  1.地市级票证管理中心每年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请领专用发票四次,每季度一次,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时间领票的,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意方可领票。县(市)级票证管理中心的具体领票时间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级票证管理中心的专用发票请领人员向上级请领专用发票时,必须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专用发票请领员证》严禁其他人员代领专用发票。专用发票请领人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化时,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其《专用发票请领员证》收回注销,并为新的管理人员重新办证。

  2.上级票证管理中心向下级调拨专用发票时,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在专用发票调拨后,应及时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账。

  专用发票因质量等问题发生退票时,上、下级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双方共同确认后,上级应向下级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并将票收回封存。

  3.国家税务机关内部由于需要跨地、市、县调票使用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应视退票处理,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给退票单位,将票视同收回,再作为正常调拨开具兰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本行政区域内部的调票报本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运输。各地、市、县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本级专用发票的运输,并做好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由发票管理部门专车专管,专车专用;必须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四)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的编制工作各级票证管理中心要按月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并经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留存一份,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级票证管理中心每月应将专用发票发放给各征收分局、税务所的票号报送给同级的流转税管理部门,以备协查使用。

  (五)负责专用发票领购簿的保管、运输、发放工作。

  专用发票领购簿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市使用,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无权自行印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由各地自印。

  1.保管。各地、市、县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向上级国家税务局请领,并负责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实物管理。

  2.运输。各地、市、县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本级专用发票领购簿的运输。

  3.发放。各地、市、县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发放专用发票领购簿给所辖县、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按规定直接发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三、普通发票的保管、运输、发送工作。

  (一)保管。各地、市、县普通发票仓库由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1.县级以下税务机关请领发票,必须填写《发票领据》,向上一级票证管理中心请领发票,并将请领结果报县级国税局征管部门备案;2.地级市、县(市)票证管理中心凭征管部门审核的发票定点印刷厂《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发票入库验收单》和征管部门开具的《发票提货单》领取发票;3.各级票证管理中心领取普通发票后,应及时验收入库,并登记好《发票分户明细账》和《发票分类明细账》。

  (二)运输。各地、市、县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本级票证管理中心普通发票的运输。

  (三)发放。各地、市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县发票管理中心及征收分局的发票发放;县(市)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征收分局、税务所的发票发放;各征收分局、税务所负责直接向用票单位及个人发售发票。

  (四)各级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普通发票领、发、存的报表编制工作,按月编报《普通发票领、发、存月报表》,经同级征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留存一份逐级上报区国家税务局。

  四、税务登记证件及普通发票领购簿的保管、运输、发送工作。

  (一)保管。各地、市、县由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税务登记证件及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实物管理。

  票证管理中心向下一级票证管理中心发放税务登记证或普通发票领购簿时,必须开具领发单,领用单位根据领发单验收入库,并登记实物账。

  (二)运输。各地、市、县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国家税务局所用税务登记证件及普通发票领购簿的运输。

  (三)发放。各地、市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县、征收分局税务登记证件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发放;县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征收分局、税务所的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发放;各征收分局、税务所负责直接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普通发票领购簿。

  (四)各级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税务登记证与普通发票领购簿的领、发、存报表的编制工作,按月编报《税务登记证领、发、存月报表》、《普通发票领购簿领、发、存月报表》,经同级征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留存一份,逐级上报区国家税务局。

  五、税票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税收票证的请领、运输、发放、保管工作。票证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管理税收票证的请领、运输、发放、保管工作。

  (一)税收票证的领发。

  1.票证管理中心按计会部门编制的领用计划,向上级票证管理中心领取票证。

  地、市票证管理中心向区国家税务局计统处请领票证,县级票证管理中心向地。市票证管理中心请领票证。领票时由票证管理中心填写“票证领用单”,领票单经本局领导、票证管理中心领导、票管员签章后由票证管理中心票管员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

  税票领回后,由票证管理中心票管人员验收入库,在税票入库单上签字并将“领票单”、“入库单”的其中各一联送交计会部门。

  2.票证管理中心根据领票单位填写的“票证领用单”发放票证。发放票证时必须做到认真清点,防止差错。发放票证后,票证管理中心应及时将“领用单”其中一联送交计会部门。票证管理中心只能向下一级票证管理中心或用票的税务机关发放票证,不能向代征单位和用票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发放票证。

  (二)税收票证的保管。各地、市、县税收票证仓库由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管理,须设有安全存放、保管税票的设施,税票保管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建立“税收票证分类、分户出纳账”,对税收票证的领、发及库存进行分类、分户核算。

  (三)报表的编报。每月终后,票证管理中心根据“领票单”和“入库单”盘点库存,按票证种类编制库存票证(包括领、发、存)月报表,按领票单位编制发放票证月报表送计会部门。由县国家税务局计会股编制税收票证用存季、年报表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计财科,并由计财科汇总编制本地、市税收票证用存季、年报表上报区国家税务局计统处。

  六、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财务管理。各征收分局、税务所按规定发售给用票证单位和个人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同时负责收取工本费,分别存入计财部门设立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专户。票证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实物和财务账簿,记账核算,按时逐级上缴工本费,本级需使用列支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列支范围执行,使用列支时,必须经流转税管理部门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工本费收支情况,按月编制报表,分别报送流转税、征管、计财部门。

  七、除上述工作职责范围外,涉及票证的其他管理职能应由流转税管理、税收征收管理、计会统等部门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负责管理。

  八、为了有利于工作协调,票证管理中心的业务监督管理,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税收征管部门、计会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票证管理中心的组织协调事宜由流转税部门牵头,分管流转税的局领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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