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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51号

颁布时间:1996-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财监字[1996]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凡属于现行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律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于临时从事的生产经营取得应纳税收入的纳税人也需办理税务登记,各地可视管理的需要,发放税务登记卡证。(登记卡证各地自制)。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其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的式样及种类。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正、副本内芯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金色边框、黑字体。与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在颜色上有明显的区别。

  税务登记证的种类有:(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及控册税务登记证正本采用统一铝合金外框,副本外套为枣红色牛皮纹塑料膜(人造革)。

  按规定,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实行一正一副配套发证,但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申请办理一正多副。

  三、税务登记证编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办理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必须申报从国家技术监督局取得的国标统一代码,以及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即原税务局登记的代码)。对于1996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申报从国家技术监督局取得的国标统一代码外,各地国家税务局可在原15位属性代码的顺序号码基础上延续编码。

  税务机关在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时正本填写纳税人国标统一代码,副本右下方(“日期”下)填写纳税人15位属性代码。

  四、换证期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本次纳税登记换证工作决定从1996年6月1日到9月30日止。5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10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

  旧的税务登记证件从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作废。对逾期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换证的纳税人,视同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合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1996年度审核,严格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左上方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或者加盖印记一印章按桂税发[1996]45号文制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要高度重视,各地、市、县国税局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这次工作。

  要注意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办法和步骤。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声势浩大,家喻户晓。

  七、做好信息反馈和上缴工本费工作。为了保证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各种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发放到各地、市、县国税局。严禁各地自行制作,违者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换证期间,每月月底前上报一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后)给区国税局征管处,每15天上报一次“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统计表”(附后),同时按规定解缴应上缴到区局的工本费(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设银行新城办园湖分理处,帐号:26100060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缴办法,先由县(市)局上缴所属各地、市局,然后由地、市局汇总上缴区局征管处。10月5日前,各地、市国税局要做好总结,并写好局面总结材料上报区局,以便按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6]46号

  为了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调整的征管范围,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对现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划定的管辖范围,分别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分别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种类为了便于管理,明确职责,易于辨别,方便纳税人,从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将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每一个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国标统一代码标识,确保两证一号。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适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识伪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更替需要过渡期,故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定在1997年1月1日,此前仍使用原15位码;地方税务局系统则根据199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进度即换即用。

  有关统一代码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技术处理另行下文。

  四、换证程序(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告文本;(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五、换证方法及步骤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从1996年4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1日前为准备宣传阶段;5月至9月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各地务必在5月1日之前准备完毕;换证工作书面总结,务必于10月10日之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统一认识,加强宣传本次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对于澄清税源,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职责,实现征管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宣传的重点应放在“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意义与作用及具体的办证程序上。

  七、密切部门配合,便利纳税人换证在税务登记证办理换发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加强配合,尤其是基层直接办理换证的单位,在换证期间要合署办公,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并应加强与当地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防止和减少出现漏征漏管户。

  八、及时沟通情况,注意信息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来自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必须密切注意,及时研究对策,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随换证工作总结上报总局。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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