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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4]53号

颁布时间:2004-0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讲究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对达到起征点和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要为其提供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政策、纳税申报、税额核定等有关信息和帮助,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快速、便利的知道缴多少、为何缴;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要突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基础性管理工作,督促纳税人达到起征点后自觉进行税款缴纳。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防止简单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大规模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突出工作重点,调整工作方向增值税起征点再次提高后,销售额在起征点下的户数将进一步增加,相当一部分的个体工商户将不须纳税。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一方面要抓好所有个体工商户的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夯实征管基础,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定额核定等方面要继续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各单位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应地确定一批经营额比较大,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或商品总代理、总经销等作为重点户,进行重点监管,把加强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为今后重点工作之一来抓,及时掌握大户的动态和税源情况,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要根据总局的要求,按照经营额的大小,确定个体工商户大户10户实施重点跟踪管理。有注销税务登记的,要说明注销时间和原因,并及时递补。《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随市局布置的《个体市场季报表》按季一并上报。

  三、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管理

  对起征点以下的业户领购发票的,要严格控制其版面和发售数量,发售版面仅限于百元版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购买百元版以上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严格执行验旧购新方式,个体工商户领购的普通发票必须限期缴销,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验旧、缴销发票必须在NBTAIS中按户进行,并将其开票额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对开票额大于纳税申报额的要按规定征收税款,对不按规定期限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定期开展普通发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普通发票领购、开具、保管、取得等情况,重点查处大头小尾、借开代开普通发票等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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