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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政企合一地区或单位用地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9]358号

颁布时间:1989-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政企合一地区的国家机关政府序列内的单位和应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不分经费来源,均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办理。不属上述范围内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对于经费来源既有财政拨款,也有业务收益或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一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不同经费来源按比例划分征免。但对经费来源完全靠企业本身业务收益或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开支的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 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大兴安岭地区(不包括呼玛县)、伊春市(不包括嘉荫县)、大庆市所属区、县以上政企合一的地区,有的单位既是政府序列的办事机关,又是企业的业务部门,使用企业房产等占地,经费全部在企业提取的,可按编委所列行政编制占人员总数的比例,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具体减免幅度由行署、市税务局确定,并抄报省局备案。如果按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划分不清的,应照章 缴纳土地使用税。政府机构和企业机构单独设立的仍应按土地使用税《条 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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