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5]225号

颁布时间:2005-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抓好省行风办反馈涉及地税稽查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优化地税政务环境,促进地税部门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地税稽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认真执行检查计划制度。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税收变化的特点,充分运用计算机选案等多种方法有重点地进行选案,确定被检查户数,制定检查计划,并报上级稽查局备案。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124号)精神,科学、合理地划分征管与稽查工作职责,稽查部门的检查计划一经批准,其它部门在当期内不再对已列入检查计划的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一户企业一年内检查不能超过一次(群众举报、专案检查除外)。

  2、严格各专项检查的管理。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4]138号),各项专项检查由稽查局牵头组织实施。各级稽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多方听取意见,统筹安排各专项检查,注重实效,从制度上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对不按照计划检查的,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100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稽查工作要从收入任务型向执法型转变,不下达不切实际的指标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征管法》中关于处罚额度下限的规定。对于其它一些不合理的指标,如稽查率、高处罚率等,上级部门一律不能下达,已下达的,一律取消。要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稽查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

  4、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既要认真执行实体法,更要严格按程序法进行检查,完善案件的证据材料,提高案件的查办质量。在案件处理环节上,要一视同仁,该追缴的税款、滞纳金一定要追缴;该处罚的,要严格依据《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罚尺度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合理确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