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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有关财务审批事项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243号

颁布时间:1998-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下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问题

  1、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应首先用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解决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准予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农村信用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危房改造费用,应填报《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审批表》,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危房改造计划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批准。

  3、成本费用中列支危房改造费用,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4、危房改造费用原则上按当年实际发生额(扣除自有资金部分),列入成本费用,有困难的也可按改造年限平均分摊列入成本费用,但不得列入非改造年限的成本费用。

  5、上报时间为次年的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二、关于城乡信用社运钞车问题

  1、为保证城乡信用社运送钞币的安全,经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信用社运钞车的购置费,准予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

  2、城乡信用社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运钞车购置费,应填报《城乡信用社运钞车审批表》,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费用中列支。

  3、城乡信用社不得以运钞车的名义购置行政用车。

  4、上报时间为次年的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三、关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使其恢复原有状态和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以及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装修费用,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实在费用中列支。

  2、为了有效控制修理费、装修费支出,对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行专项审批,城乡信用社应在年初将本年度修理费、装修费计划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并在实际发生后填报《城乡信用社修理费、装修费审批表》,报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列支。

  3、县联社及基层社年发生修理费、装修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地市以上信用社管理机构发生的修理费、装修费由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在管理费中列支。

  4、上报时间为次年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四、关于城乡信用社租赁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2、城乡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赁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机动车),其列入成本费用的租赁费标准不得突破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3、城乡信用社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严格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长期付款处理,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应按提取折旧的规定执行。

  4、城乡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按规定列入递延资产管理,不得直接计人成本费用。

  5、城乡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及其他固定资产应填报《城乡信用社租赁固定资产审批表》,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列入成本费用。

  6、上报时间为次年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五、关于城乡信用社业务招待费问题

  1、基层信用社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内据实列支。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于内部职工食堂以及信用社职工的个人福利补助。

  2、城乡信用社管理机构业务招待费,应在年初提供全年使用计划,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批准数控制在管理费中列支。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

  六、城乡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应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按规定据实列支的行为。

  2、城乡信用社应在年初对本年度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作出计划,连同代办单位(人员)名单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年度终了应填报《城乡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审批表》,报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批。

  3、城乡信用社应设立代办业务手续费专项报表,其内容包括:计算基数的增减变化、开支比例和代办手续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半年)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定期进行检查。

  4、城乡信用社年度支出代办业务手续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5、上报时间为次年的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七、关于城乡信用社业务宣传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业务宣传费应按规定标准和范围控制使用,不得预提。

  2、基层信用社和县联社年度支出业务宣传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准;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信用社地市以上管理部门的业务宣传费,应在年初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实际开支时,报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准予在管理费中列支。

  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

  4、城乡信用社应填报《城乡信用社业务宣传费审批表》,在次年的二月底前上报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八、关于城乡信用社递延资产管理问题

  1、城乡信用社对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费用,应按规定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2、城乡信用社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3、城乡信用社当年新增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4、城乡信用社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增加递延资产管理的数额,也不得将应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费用直接计入有关费用支出科目。

  九、关于城乡信用社微机问题

  1、城乡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置微机,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准予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费用。

  2、基层社购置微机经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县联社以上管理部门购置微机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上报时间为次年二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十、关于城乡信用社管理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管理费,管理费提取必须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

  2、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使用、按省农金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金改办[1997]61号)执行;城市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使用,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6]533号)执行。

  3、城乡信用社管理部门一次性支出管理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应事先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否则不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

  4、年终,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同级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列支,并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罚。信用社管理部门年终管理费结余,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城乡信用社贷款呆帐准备金问题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取、核销,按省国家税务局、省农金办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91号)执行;城市信用社参照执行。

  十二、关于城乡信用社财产损失问题城乡信用社财产损失核销按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发[1998]176号文件执行。

  十三、关于城乡信用社亏损弥补问题城乡信用社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按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发[1998]235号文件执行。

  十四、本通知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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