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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件有关免税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217号

颁布时间:1995-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去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我区公路基础设施被特大洪涝灾害严重毁坏的情况,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动员起来抢修水毁公路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94]96号],该文下发后对我区公路的及时修复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通知中关于缴纳税收问题,第五条 作了"对抢修水毁公路和公路养护用料……税务等部门要免征营业税、矿产资源税……"的规定,这一规定与现行税法不符,超越了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对执行统一税法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经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中关于抢修水毁公路和公路养护用料免征营业税、矿产资源税的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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