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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57号

颁布时间:1997-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会字[1997]第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7年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的颁发与管理。按属地原则,统一由地、市以上财政局颁发和管理。

  二、凡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颁发的《会计证)其年检考核、验证,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门年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送地、市财政部门力、理年检验证手续。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函发[1996]318号)文的规定,加快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严,确保税收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各级地税局的人事和财会机构。要全面掌握本部门《会计证》的申报、年检及会计人员数量、知识结构、技术职称等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以地、市为单位将《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会处。

  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力口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把共同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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