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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198号

颁布时间:1996-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计会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房屋基建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提高投资效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办公、住宅(含集资建房)、职工干部培训用房、其它生产业务用房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等的基建和购买房产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房屋基建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坚持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别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改善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办公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条 件。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的领导,重大项目要成立基建管理领导班子,一般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基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搞好基建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

  第二章 基建立项及审批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房屋基建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选点,提出项目立项、投资计划、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一)凡新建、扩建、改造的基建投资项目,50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决定;5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000元以上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二)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开工的项目,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基建投资规模和规定标准的,除一律不予安排基建资金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立项原则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房屋基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报批立项:(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新成立的单位,没有办公用房、住宅用房的;(二)、国家重点建设、城镇规划和国道扩宽等原因,原有房屋需要拆除或搬迁的;(三)、办公用房人均不足10平方米,职工住房(含有私人住房)率低于70%的;(四)、原有房屋年久失修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二、征用土地及建房标准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用土地标准:类别征用土地(亩)备注市局机关地区局机关县(市)级机关税务分局20人以上20以下税务所(站)25亩以下15亩以下10亩以下5亩以下3亩以下1亩以下

  (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地、市地方税务局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3平方米以下,所属项目附属工程总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下;县(市)地方税务局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平方米以下,所属项目附属工程总建筑面积控制300平方米以下;城乡地方税务所(站)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1平方米以下,地方税务分局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平方米以下,所属项目附属工程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

  城关税所征管任务集中的,可比照分局办理。

  附属工程包括票库(房)、电子计算机房、车库、食堂等。

  (三)、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全区地税系统职工住宅应以二类住宅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这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级别的干部职工;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干部。各级地方税务局不得以单位名义征地分配给干部职工建私房,搞垂直分户。

  (四)、住宅装修标准

  1、住宅应采取普通装修,不准用公款安装铝合金门窗;不准用公款购置壁纸、塑料地板、木地板、大理石、马赛克等高级建筑材料装修内墙面和楼地面;不准用公款进行内墙喷塑;不准使用公款购置、安装灶具、除油(烟)设备、淋浴加热设备、浴盆、空调设备等。

  2、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墙面2米以下可采用瓷砖或马赛克装修,不准用公款装修封闭阳台,装修客厅、卧室。

  3、除面临大街、交通要道外墙可做重点装修外,其余均采用干粘石或水刷石外墙面。

  第六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必须在每年八月底前把本地、市地税部门下年度房屋基建计划按规定表式(基建计划表附后)要求编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并附文字说明,凡计划安排三类以上住宅基建的,要将住房的姓名、职务、级别列表上报。

  第七条 房屋基建项目报经批准立项后,凡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补助基建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下列资料:

  一、属新旺基建用地的,需报资料:(一)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征地协议书;(二)城建部门批准划定的红线图;(三)基建项目的平面图;(四)征用土地的资金来源情况等。

  二、属基建项目的,需报资料:(一)总体规划图、基建项目平面图;(二)设计部门编制的工程预算;(三)基建资金来源情况;(四)属集资建房的单位,还要报当地集资建房审查部门的批文,集资拟建的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集资标准、金额等。

  三、属维修、重建的,需报资料:(一)维修重建说明书;(二)当地有关部门的质检鉴定意见;(三)维修、重建项目的工程预算。

  第八条 各地房屋基建投资要立足于自力更生,量入为出。以自筹为主。凡上级补助的基建款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若需要改变用途,必须逐级上报所属补助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扩建及维修房屋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自筹解决。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房屋基建必须选择技术力量有保证的,并持有县级以上建工部门的资质证明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经营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经济实体承建。选择施工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基建单位和承建施工单位要签订承建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合同内容除了一般基建合同所要求的条 款外,特别要具体明确承建单位不能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建,明确工程质量要求、施工操作规程要求、建筑材料规格要求、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要求、施工设备要求、工程进度要求、安全要求、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基建项目工程开工后要指定专人现场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图纸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对关键工序施工应邀请工程技术人员或图纸设计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基建单位的领导也要到现场监督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法定验收程序及施工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凡验收合格的,要写出竣工报告,尽快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返工。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财务的管理。按照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费会计制度规定,搞好会计核算,按时按质按量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基建资金运用情况,加强财务监督,提高投资效果。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要对基建项目工程预(决)算及有关经费开支认真审核。视工程进度拨款,防止多拨、超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工程决算。

  第十六条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负责基建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将有关土地、基建、当地计委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红线图、施工执照、楼地面平面图等技术资料整理好,并按档案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立卷,然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购买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的审批权限比照本办法执行。

  购商品房要办理好有关手续,取得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开始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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