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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5]272号

颁布时间:2005-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赣仁字[2005]7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2%提取总计8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扣除金额,由所属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当年实际销售收入核定,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上交管理费企业名单

  1、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

  2、江西药都仁和生物保健有限公司

  3、江西药都仁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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