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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三)

浙银发[1998]797号

颁布时间:1998-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6.信用社以物资形式抵收贷款本息的,处理抵贷资产后所得的收入,在支付资产保管费用、拍卖部门的各项费用等后,再直接用于偿抵贷款本金、利息,处理抵贷资产收入不足抵偿贷款本息的,可用呆账准备金或坏账损失核销。

  (九)有关税收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29号]规定,在2000年底前,农村信用社缴纳所得税,享受两档优惠税率照顾。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文件规定,对原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前,继续免征所得税。

  3.对因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需要照顾减免税的信用社,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国税二(1998)1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4.计税工资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已经县及县以上税务部门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其计税工资标准可按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三、关于利润分配

  信用社实现的利润总额,应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

  (三)按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75%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金(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金下设专户管理;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的20%。

  已完成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年终利润分配按规范后的信用社章程办理。

  四、有关会计科目、账户的调整

  为适应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和账户作以下调整:

  (一)新增一级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益: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收利息的收益或损失,属资产类减项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与“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的余额轧差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2013持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纳、划解的预算收入。

  2014地方财政库款:本科目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以上2013、2014、2015三科目顺序排列在“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1255质押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户贷款。

  1256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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