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摩托车按年征收,中间停驶是否退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198号

颁布时间:1987-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

对已税的摩托车,可凭交通或公安部门的停驶证明,中间连续停驶半年以上的,可按半年计税,对其停驶期间的税款可予退还;停驶未达半年的,不予退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