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注[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执业注册税务师为本次年检范围。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年龄已满70周岁的注册税务师(截至为1935年7月31日以前出生)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各事务所根据《通知》的要求,对照《通知》中“年检的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于自查结束后,及时向管理中心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事务所年检

  (1)事务所逐条对照年检的主要内容写出的自查报告;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4)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签有管理中心“执业备案”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核查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

  管理中心成立核查小组,对各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案头审核,并按照年检的内容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核查。

  三、工作要求

  各事务所要精心组织好年检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检工作有关文件,严格按照年检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并如实填报各项年检材料。为使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自查报告要求用计算机打印(A4)后报送。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各事务所要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通过年检工作,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能力和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