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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230号

颁布时间:2002-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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