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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路过桥费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联字[1995]3号

颁布时间:1995-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按照文件规定,对过路过桥费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黑财综字[1994]140号文件关于过路过桥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为了加强过路过桥费的管理,今后交通部门收取过路过桥费时,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原有的票据可使用到1995年6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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