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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45号

颁布时间:2004-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将对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习惯做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了解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熟悉并掌握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二、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依法实施许可。一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我区地税系统实施、需要公示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区局已统一印制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04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并分发给各地。各地须于7月1日前在各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向社会公布。二是执行“一窗式”服务制度。

  从7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或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负责受理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有关行政许可文书、表格由各地按照总局《通知》和区局《公告》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三、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要运用规划、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同时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监管手段,加强事后监督管理,防止取消审批后出现新的管理真空。

  四、规范管理非许可审批项目。对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要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区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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