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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政[1995]32号、浙国税一[1995]121号

颁布时间:1995-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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