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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1]277号

颁布时间:2001-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均适用本办法。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职能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水、火、冰冷雹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抢劫、偷盗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纳税期当期发生短期较大数额货款拖欠。

  第五条 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必须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延期的理由。

  第六条 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必须提交能说明需要延期理由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报告;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四)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五)纳税期财务、会计报表;

  (六)纳税期期末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七)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其中:第一、二、三、四项由纳税人视申请延期的理由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第五、六项属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基层国税机关受理,并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经初审,基层国税机关同意纳税人的延期申请的,必须将已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国税局征管部门审核,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必须做到完整、规范,理由充分,意见明确,要有各级国税机关和经办人员的审核意见(签字)。

  第九条 经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延期缴纳税款,按审批核准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由省局向设区市局下发“核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由受理申请的基层国税机关向申请人制发《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对不同意延期的,基层国税机关必须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从严掌握审批延期纳税款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的理由属本办法第六条 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准予延期:

  (一)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处理的;

  (二)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不按期申报或逾期缴库行为的;

  (三)年内发生新欠尚未缴清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的。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到期的,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将延期税款缴纳入库。对未按期清缴的,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的,责令其在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三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应当从延期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台帐”,随时掌握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和清缴情况。基层国税机关向申请人制发《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时,送达1份给本单位税收会计,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县、市(区)国税局于当月6日前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于当月8日前报送省国税局。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要把审批管理列为执法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违反规定审批的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越权、超期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越权审批的,一律无效。对延期未缴纳的税款要及时追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因国税机关催缴不力等原因造成欠税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的理由属本办法第六条 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准予延期:

  (一)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处理的;

  (二)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不按期申报或逾期缴库行为的;

  (三)年内发生新欠尚未缴清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的。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到期的,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将延期税款缴纳入库。对未按期清缴的,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的,责令其在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三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应当从延期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台帐”,随时掌握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和清缴情况。基层国税机关向申请人制发《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时,送达1份给本单位税收会计,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县、市(区)国税局于当月6日前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于当月8日前报送省国税局。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要把审批管理列为执法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违反规定审批的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越权、超期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越权审批的,一律无效。对延期未缴纳的税款要及时追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因国税机关催缴不力等原因造成欠税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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