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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贵冶分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5]45号

颁布时间:2005-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贵冶分公司:

  近接你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贵冶财字[2005]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9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冶分公司提取管理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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