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5]45号
颁布时间:2005-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贵冶分公司:
近接你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贵冶财字[2005]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9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冶分公司提取管理费企业名单:
华信公司 建安公司 永信运输公司 铜达公司 铜达公司 冶化新技术公司 铜苑宾馆 永信修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