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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地税函发[1996]18号

颁布时间:199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1996年元月起全面推行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以后,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体系及其指标口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为确保1996年各类税收会统报表的编报质量,准确、真实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3号),结合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税收会计核算和会统报表编报口径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部门负责征解入库和办理退税的各项收入都必须根据《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其中:(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等,在填开收入退还书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财政委托退税"字样,核算时要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单独设帐登记,不在"提退税金"科目中核算。在编报《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时一律不反映,也不能直接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收入中抵减。(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的超税负退税应纳入"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反映在"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反映在"减免退税"栏的相关各税种项目;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则反映在"涉外企业"栏的相关各税种项目。

  二、《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涉外企业"栏,统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全部减免税,包括:(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三免二"所得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免征、减征所得税,反映在该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中;(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税负退营业税(即外商企业"先征后退"),反映在该栏的"营业税"项目中,(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地方税减免,反映在该栏的相关对应项目中。

  三、1996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由各地根据各自的实际征收范围进行编报,各地、市及区直属征收分局上报的报表数据文件参数、表格内容及软盘数据文件代码要严格按照区地方税务局统一下发的执行。

  四、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及区直属征收分局远程通讯时间为月后14日前,汇总的报表及所属县(市)报表报送到区地方税务局计会处的时间为月后18日前,并作为"优质快报"考核内容之一。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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