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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166号

颁布时间:2005-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有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需求的中国居民(国民),可先向各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办法》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涉外处)。

  二、各市局要大力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办法》的全文要登载在各市纳税服务的门户网站上,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进行宣传,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在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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