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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49号

颁布时间:1996-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 第十三条 第二项具体规定为:未具有本条 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2、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未做统-规定前,暂用区局原印制的文书。

  3、自发文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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