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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0]182号

颁布时间:2000-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式样检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属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开具《外经证》,回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从事货物销售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一律按6%(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经营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有关《外经证》管理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经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逐级发放,纳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新的《外经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二联《外经证》同时作废,并由征收分局(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集中清理后上缴县级局,由县级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全局停用的《外经证》集中清理、清查,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账表核对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单,报县级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复验并监督销毁。停用的《外经证》的清理、销毁工作,各地务必于今年12月中旬前完成,并将销毁清单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市国税局的销毁清单随同税收票证年报表一同报送省局计财处。

  五、省局将对《基层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增加《外经证》管理模块,将《外经证》的开具、使用、缴销及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税收管理系统》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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