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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200号

颁布时间:1996-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计会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地方税务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有明确的分工,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要贯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根据需要和可能,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敞到少花钱多办事,减少闲置和浪费,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为地税服务的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财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和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特点,符合下列条 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财产。

  2、单位价值虽不满2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按照性质及实物特征分为以下八类:(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等;(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型号的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等;(三)、邮电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电话交换机、UP机、大哥大(移动电话),大哥二,对讲机,电台通讯电缆等;(四)、家具用具:包括床、桌、椅、凳、沙发、柜、架类、燃气灶、罐、消毒柜、洗碗机、锅炉、棉被、蚊帐,毛毯等;(五)、机械电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仍相机,组合音响,扩大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冼衣机等;(六)、图书文物:包括机关图书室,资料室的藏书及专业书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工具书,古玩、字画等陈列品,工艺美术品等;(七)、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多煤体配置,服务器及计算机通讯网络,计算机软件,远程通讯设施等;(八)、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际准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入帐:

  1、新建、购入(包括不论用何种资金来源新建和购入)、调入(包括由地方提供或由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拔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应计入购价内,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各种技术设备的主机及一切附属器材统一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不能单独核算的可按估价入帐。

  3、盘盈、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估价入帐。

  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增减

  1、报废、变卖、转让、调出的固定资产,凭审批单按帐面原值注销。

  2、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不计提折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提高质量的,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其价值。

  (2)成套设备因调出或遭受毁坏其原有一部分时,应按调出部分或受损程度减少其价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翻建,应按固定资产面积的增减计算出其增减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充分挖掘原有潜力的基础上,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编入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添置。属于专项控购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购买;属于基建项目,应按基建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同子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拔单,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作如下分工:财会部门负责的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分类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分类登记收、发、用、存的数量和金额,根据在用、在库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和个人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卡);使用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办理领用、保管、清点等事宜。固定资产的帐卡应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做到财会部门有帐,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相互制约,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必须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凡不报的,一经查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分项和统一顺序编号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1、固定资产的统一编号,应固定标明在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不得任意变更,编号应与卡片编号一致。

  2、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管理、使用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的,应坚持有赏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量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并上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以经营性获得的利润收入,应当纳于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一般每半年应对帐一次,使帐实保持一致。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要组织一次有财会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的全面清查盘点。如发现盈亏、余缺、损毁,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卡记录,以保证帐卡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按下列分类管理:

  一、房地产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资料,分类、分项目、分单位立档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基本内容包括

  1、房屋建筑物概况: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造时间、资金来源、建筑物价值等情况。

  2、有关产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建基审批文件、土地证、房产证、协议书等。

  3、设计施工资料:图纸,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等,基本资料不齐全的要补办齐全。

  (二)建立健全使用制度、合理分配使用房产。

  1、单位办公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必须由主管职能部门或分房小组提出方案交干部职工讨论后,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干部职工住房建筑标准,要严格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工作人员为50-7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70-90平方米;厅级干部为9()一120平方米。如有超标准的,其超过标准部分,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3、凡干部职工调离(含辞职、离职)本系统,必须在两个月退还住房。逾期不退房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按规定加收房租费。(每平方米月租10元)。系统内调动,由单位及时调整住房。

  4、离退体人员凡已领取回乡房屋修缮费和安家费的,从领取之日起半年内搬出原住房。超过时间不搬出秆,从超过之日起,按月加收房租费(每平方米月租10元)。

  5、凡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有私人住宅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分配公房。已有私房而又占住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房。否则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月租。

  6、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按当地政府房改政策办理、但基层乡镇税所(站)不搞房改。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不能让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占用,不得随意出卖、出租、转让、借用、抵押。凡出卖、转让的按本(办法)的第十九、二十一条 办理。所得收入要用于房屋修建、不得挪作它用和私分或变相私分。

  二、机动车辆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机动车辆实行定编定量、严格标准、集中审批、分级管理,以确保税务征管、稽查、票证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下同)定编如下: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2、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机关配备各种车辆3-5辆。

  3、县(市)地方税务局机关配备各种车辆1-4辆。

  4、税务分局可配备各种车辆1-2辆。

  5、税务所原则上不配备汽车,确因工作需要、而且当地财政补助购车款在一半以上的,可配备汽车一辆。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配备车辆标准为:1、地、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一般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下的汽车;2、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只能配备排气量在1.8升以下的汽车;3、税务分局、基层税务所因工作需要,一律配备国产吉普车或微型车。

  (三)购置机动车辆的审批权限

  1、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需购置各种汽车应编制计划,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购买。如有违反,所购买的汽车上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调配使用。

  2、摩托车(包括二轮、边三轮、后三轮)由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机动车辆,都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包括:

  1、车船概况:车船种类、品名、规格、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资金来源等。

  2、有关产权和使用机关的证明文件、控办手续、调拨分配证明、入户有关证件。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购置机动车辆的资金以自筹为主。对个别经费确有困难且基建任务又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可给予适当补助。车辆来源渠道要正当,有合法的手续。

  (六)建立健全使用制度,合理分配使用车辆,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辆主要是保证公务使用,由各地市、县地税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职能部门管理使用。在保证公务使用前提下,私人使用车辆,需经过批准,并按规定收费。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机动车船,原则上不得外借,个别特殊情况要借用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视其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

  3、各种车辆一律由本单位有驾驶执照人员驾驶、不得无证驾驶。

  4、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不能带病运转。同时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第一、不准酒后开车、开英雄车。

  三、其他装备管理

  (一)这里所称的其它装备是指除房地产、各种机动车辆以外的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材料等。

  1、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医疗器械、设备、建设设备、机械设备(如发动机、复印机、电传机、计算机、空调机、电视机等),邮电通讯设备、宣传广播器材等。

  2、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和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用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二)所有的其它装备都要建帐登记,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各有关部门使用,专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

  对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坏、丢失的要按价赔偿,并向单位领导报告。丢失贵重物品的除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向上级地方税务局汇报。

  (三)凡调出和离退休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办理财产物品归还手续。任何人不得将使用和所借用的财产物品转给他人和私自带走。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手续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处置报表》(格式附后),逐级上报。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1.固定资产价值的凭证复印件(如购置发票、工程决算书等);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材料;4.报损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5.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审批权限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动车船,必须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其它固定资产的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单位价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对获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凭核准部门的批复书(式样附后)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其中出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地、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固定资产帐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交回财会部门管理,留作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制止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六章 考核评比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纳入单位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上一级地税机关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组织考核评比,应结合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必须包括固定资产完好程度、盘盈盘亏、维护利用情况等指标。

  对于模范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被盗、遗失、损坏等事故,必须追究责任。

  一、对不执行本管理办法造成帐物不清,财产遭受损坏、丢失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整顿,并视情况核减有关经费指标。

  二、对故意毁坏或因个人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材料等物资,也应进行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办法和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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