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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边境地区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桂地税函[1999]15号

颁布时间:1999-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东兴市、大新、龙州、宁明、凭祥、那坡、靖西县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区边境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9年度起全面恢复征收。结合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我区边境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自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对续建的项目,凡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所完成的投资额,仍按原规定予以免税;对其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所完成的投资额,应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3、各地对当前的在建项目应进行一次清理,建立征收台帐和纳税档案,并做好征免税的交接工作。

  4、及时做好开征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之正确地掌握政策精神,强化征管。

  5、严格按税收政策办事,依法治税,税收政策不得随意变通和越权减免。

  6、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边境地区要做好恢复征收的宣传工作,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保证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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