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4]3号
颁布时间:1994-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实行新税制以后,“八小企业”和“30种产品”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相应废止,对此应当按照新税制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一并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