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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2002-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局将结合岗位职责、征管工作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税收执法权和执法责任量化和细化,通过评议考核制度,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市局,要积极实施本办法。条件未成熟的地、市局,也要抓好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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