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昆明钢铁总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4]1号

颁布时间:1994-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昆明、曲靖、楚雄、玉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昆明钢铁总公司是我省最大的国有骨干企业,1992年11月10日与省政府签订了《昆明钢铁总公司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点方案》。实行新税制后,由于新的增值税制度对纳税地点作了新的规定,对昆钢完成《试点方案》中提出的在2000年以前确保年产200万吨钢的综合生产能力的目标带来了一些困难,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4]72号文件精神,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通知和7月8日省政府领导在昆钢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上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对昆明钢铁总公司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对昆明钢铁总公司所属的团山钢铁厂、昆明铁合金厂、昆钢冶金机械厂、白邑口粘土矿、沾益铁合金厂、罗茨铁矿、上场铁矿等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以1993年度原在安宁县缴纳的范围汇总在昆钢总机构所在地安宁县缴纳,对原在各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仍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关于资源税的缴纳问题。对昆钢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资源税,应仍在资源开采地缴纳。

  三、关于其他地方各税的缴纳地点问题。对昆钢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地方各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