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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批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5]10号

颁布时间:1995-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国税局于去年底下发了《关于对承印发票定点厂统一颁发<发票准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征[1994]14号)。各地、市国税局组织力量对原发票定点厂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查。经地、市国税局筛选,省局审定,现批准确定福州市第二印刷厂等36家印刷企业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请各地、市局接通知后,统一到省局征管处办理颁发《发票准印证》,并转告所属各定点单位。

  附件:全省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名单及批文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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