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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启用新税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0]355号

颁布时间:2000-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向我局反映,为了保证我省石油成品油的正常供应,该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在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完毕期间,继续使用了原石油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号,现准备启用新的企业名称及税号,要求对在手续办理期涉及的一些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据了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是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股份制改造的要求设立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继承云南省石油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按中石化集团和财政部的要求,于2000年3月1日与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存续公司)进行了分帐建帐工作。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在各地州市县的分支机构也按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股份制改革工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均从3月1日起记帐运行。按中石化集团公司要求,原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收支均反映在相应的股份公司帐上。在公司改制期间由于未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部分公司的有关手续仍在办理之中),造成在增值税处理上新的股份公司使用改制前原石油公司税号及发票的问题。鉴于股份公司承继的是原省石油总公司的主营业务,且分帐建帐是根据财政部及中石化集团的要求进行的,为支持企业改制,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2月末增值税帐务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后的增值税帐务数作为股份公司3月1日建帐的期初数。

  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2月末存货不需作销售转入股份公司,也即股份公司不需作购进处理。股份公司应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股份公司自3月1日建帐后至启用股份公司名称和税号期间,使用原石油公司税务登记证号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销项税及应缴、已缴增值税,为股份公司发生的业务,同意其记入股份公司帐上,同时,在此期间涉及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问题,责任均由股份公司承担。

  三、正式启用股份公司的名称及税号以后,购进货物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进项发票购货单位栏仍填原石油公司名称的,其票面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股份公司以及原石油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之规定时限,办理有关变更税务登记手续。股份公司应重新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使用原石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的,或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仍然使用原石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票发票的,有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认真核实原石油公司的经营及纳税情况,清理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确属不再从事增值税涉税业务的,应按规定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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