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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

云税地字[1993]45号

颁布时间:1993-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的规定,经研究,对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以下简称业务经费)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由县(市)税务局按实际入库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数额的3%向金库办理退库,按季预提,年终清算。各级税务局对所提取的业务经费,按四、三、三的比例分配,即县(市)税务局自留40%,上缴地、州、市税务局30%,上缴省税务局30%。

  二、各级税务局将本级所分配得到的业务经费按税务局50%,计委30%,经委20%的比例分拨同级计委、经委。

  三、业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聘请助征(管)人员的经费;

  2.征收业务费,包括征收所需的各种簿册、帐表、卡片、案卷、文书等印刷费、专题调研的差旅费和专项检查费用等;

  3.购置费,包括购置用于填报、计算各类报表的办公用具、设备以及业务参考资料等。

  4.宣传教育费,用于宣传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政策,统一印刷法规、制度、宣传手册、文件汇编等的印刷费。

  5.投资方向调节税会议经费。

  四、业务经费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计提。有关报表和上缴方法省税务局另行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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