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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纠正部分农业产品误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14号

颁布时间:1998-0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纠正芗城区毅鹏贸易公司等七家企业销售用于出口的产品错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漳国税计[1998]1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国税局闽国税流[1995]142号文规定,同意你市94年度内误用税率计征的农产品(具体农产品和企名单详见附表)改按13%税率征税,其高于13%的税额部从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中抵减,请你局负责通知有关征收机关予以审核落实。

  此复。

  附件:具体农产品和企业名单金额单位:元供货单位货物名称开票日期发票号码金额税率税额芗城毅鹏贸易脱水蘑菇片94.2.24 00025361 105332.01 17%17991.44公司芗城毅鹏贸易脱水蘑菇片91.12.30 00025367 158748.03 17%26987.16公司芗城毅鹏贸易脱水蘑菇片94.12.30 00025368 105332.02 17%17991.44公司平和南胜罐头厂脱水蘑菇片94.12.24 00551684 31025.64 17%5274.3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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