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50号

颁布时间:1998-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岩国税[1998]29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认定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生产的木片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