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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2002-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烟叶,除在收购环节对收购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以外,在生产环节应参照当地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税率,依法征收农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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