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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稽[1998]16号

颁布时间:1998-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依法治税,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净化税收征管环境,进一步调动和鼓励举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998]119号)文件转发各地,希望认真研究贯彻,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各级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基金要按财政部《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37号)中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执罚部门办案经费中提取,专门用于奖励举报税务违章违法案件有功人员。

  (二)基金管理使用: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地税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管理,专款专用,建立管理帐表,并于每年年未将使用情况和结余数额向上一级举报中心报告。

  (三)奖金支付:由受理单位核实税款入库数后发放,并为举报人保密,其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不得领取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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