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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交通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贸管[2004]185号

颁布时间:2004-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计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

  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488号)和我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根据“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地方部门分工负责,省级部门指导协调”

  的原则开展汽车市场的整治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大局意识,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当地的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省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贸管处。各设区市要尽快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9部门和我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制订当地整治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和整治工作方案请于3月26日前报送省汽车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秉成、陈为民,联系电话:0591-78168957817354;传真:0591-7801017.

  三、各地各部门在整治期间要与当地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省级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当地汽车市场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仍存在的问题等要认真做好汇总、统计和总结,按工作方案要求及时报送当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相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认真摸清情况,设立整治工作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对掌握的确切的违法违规事实,各部门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整治工作的认识。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附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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